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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乐都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职责

发布时间:2017-4-11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工作职责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对省、市人大下发的法规草案,组织征求意见,并上报修改意见。

三、对提交区人代会审议的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报告;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审,并对计划、预算的调整提出审查报告。

四、对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本区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初步意见。

五、对本区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组织调查研究。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负责区人代会、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八、组织人大代表评议区“一府两院”的工作。

九、督促区人代会期间代表议案、意见和建议的办理工作。

十、组织选举区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在人代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一、联系区人大代表,组织代表视察、检查和接访选民活动,督促代表视察、检查和接访活动中提出意见、建议的办理工作。

十二、在人代会闭会期间,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决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任免。

十三、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四、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五、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十六、负责全国人大和内地省、市、县人大来我区交流学习的接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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