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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乐都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安排意见

发布时间:2017-4-11

海东市乐都区人大常委会党组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安排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按照省、市、区委有关要求,结合人大工作实际,现就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主体责任制定如下安排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部署要求,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重要举措,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才是最大的政绩、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制度、细化责任,上心上手、以上率下,建立健全认识到位、责任明晰、履职尽责的主体责任体系,促进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努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区人大常委会班子。

二、基本职责

明确细化区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集体领导责任、党组书记的第一责任、党组班子成员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互协调、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构建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主动担责、党组书记带头尽责、班子成员有效分责的工作机制。

    (一)区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集体领导责任

    1、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是区人大常委会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人大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2、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的部署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具体措施,定期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3、加强请示汇报,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区委请示,定期向区委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年终配合区委对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区人大常委会机关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区人大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及时了解掌握情况,督促解决问题。

    5、牢固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相结合的原则,不断规范任免工作,依法依规做好干部任免工作,坚决防止干部任免上的不正之风。

6、加强对党组班子成员、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强化区人大常委会权力运行制约监督,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反腐倡廉工作机制。

    (二)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的第一责任

1、及时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市、区委以及中央、省、市、区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主持研究提出区人大常委会党组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对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安排,每半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具体问题,推进工作落实。

2、紧扣作风建设、惩治腐败等重点任务,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始终以严的要求和严的标准抓班子、管队伍、做示范。

3、加强对区人大常委会党组班子成员、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检查中央和省、市、区委以及中央、省、市、区纪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早提醒早纠正。每年至少上1次廉政党课。

4、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带头落实民主集中制,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督。

    (三)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的“一岗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区委以及中央、省、市、区纪委、区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决策部署,主动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做好党组交办的工作。

2、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委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每年至少听取1次分管委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分析情况,解决问题。

3、经常性开展对分管委室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主动了解掌握分管委室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4、对分管委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指导,促进责任落实。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和党组书记汇报分管委室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

5、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

(四)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服务全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按照区委部署要求,认真抓好区人大常委会党组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点抓好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一府两院”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确保权力正确行使、规范运行。

三、保障措施

区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把主体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采取有效措施,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人大常委会党组积极发挥领导、执行、推动作用,制定主体责任清单,定期分析研判形势,加强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指导、协调,统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二)细化责任分解。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每年年初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把任务逐项逐条靠实到责任主体。

(三)突出压力传导。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每年至少约谈1次党组班子成员和区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也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约谈,了解掌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形成“一把手”抓“一把手”、上下贯通有序的责任链条。

(四)落实报告制度。党组成员每年底向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汇报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落实情况,区人大机关每年底向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汇报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及党组书记每年底向区委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

(五)强化监督检查。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督查重点,纳入日常监督检查之中,每半年对区人大机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开展1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解决。党组成员对分管委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向委室负责人面对面反馈监督检查意见,提出要求,督促解决问题。

(六)严肃责任追究。坚持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对照“一岗双责”,实行“一案双查”,支持纪检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党组班子成员应承担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化、程序化、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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